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形成权,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需要适当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1)形成权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成权。其根据是,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因此,对形成权设定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联,而且对形成权的相对人具有期限利益,不使形成权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2)某些特殊的请求权
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请求权也可以适用除斥期间。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以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其除斥期间为五年。《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也是除斥期间。
(3)某些特殊的支配权
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支配权也适用除斥期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在作者死亡后50年后消灭,属于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二年期间,也是除斥期间的性质。
虽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法律上大致都是有关权利行使期间规定的范畴,但两者是不冲突的,也是不可以并存的除斥期间过了,权利义务即消灭,但适用除斥期间的就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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