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了他人损害,主要是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是以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违反后合同义务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有着显著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