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2、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②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3、赔偿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归责原则在合同责任制度中的作用
第一、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损失的多少、过错的程度等因素。
第二、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便有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系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以其过错为条件。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一般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要求非违约方仅就对方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的情形。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但债务人遭受的没有过错的意外事故也是免责的事由;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有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