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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估需要多长时间?

一、专利评估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一)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三、专利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专利转让需要个人与公司双方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然后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3、证明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四、专利推广应用:

(一)专利推广应用的法律特征

专利推广应用,是指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某项发明专利对国家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时,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对该项专利权进行推广应用,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行为。

专利推广应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非自愿性。专利推广应用的实现并非专利权人之意志。在特定条件出现时,政府部门即可凭职权使非专利权人得以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此项授权往往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1]。专利推广应用的种类、程序由法律规定而由政府部门决定其实施,体现了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的法律特征。

3.取得方式的有偿性。即实施人在取得专利推广应用的许可后,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权利具有非独占性。专利推广应用属非独占性许可,因专利推广应用后,专利权人仍保留制造、进口该专利产品及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之权利。

(二)专利推广应用的条件

2008年《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实施,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据此,本文认为专利推广应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可成为推广实施客体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一般来说,发明专利专利法所保护的三种创造客体中技术进步意义最大,技术难度最大,往往也是社会、经济价值最大的一种。因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通常只有发明专利可能会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有必要对其推广实施。

2.可成为推广实施客体的发明专利,只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2008年《专利法》取消了针对集体企业的发明推广实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了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到集体企业内部的法律理念,如果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技术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可以通过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来解决。

3.专利推广应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其合理性依据在于:第一,推广应用的理由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区分哪些专利属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则需要国务院政府部门予以个案规定。第二,专利推广应用的决定权在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该权力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行使。第三,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只限于在批准推广实施的范围内,由指定实施的单位实施,非指定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该发明专利,个人也不能作为专利推广应用的相对人。被推广实施的范围也应做广义理解,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行业或专业领域范围等。第四,应赋予被推广者合法的司法救济权。2008年《专利法》第14条没有规定对推广应用决定不服的救济程序。有些学者认为,被推广人不能享有救济权,[2]但笔者认为,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必须遵守《TRIPS协议》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TRIPS协议》第62条第5款明确规定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我国《专利法》也相应规定,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都不是终局的,有关权利人和当事人均有请求司法裁决的权利。因此,被推广应用人作为专利权人,理应赋予其司法救济权,当其对有关政府部门的推广应用决定有疑义或不服时,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复议。

4.被推广应用的专利实施权是有偿取得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应与一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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