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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超市摔伤的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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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有时候意外就那么恰巧来临。老人超市购物,散散心意外来临,出现各种原因,导致摔伤。老人因年事已高有的伤筋动骨,有的致残。超市是否应该负全责?老人在超市摔伤赔偿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对于水产区,超市应充分考虑地面容易湿滑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志等),有的超市却忽视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构成了不作为侵权。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尽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监管义务,造成了顾客的损害,就可从顾客受损害的事实推定超市有过失,如果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就推定过错成立,超市构成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老人在超市摔伤怎样理赔的可以运用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遇到这种问题,而超市置之不理,或者由于和超市赔偿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注意及时收集相关治疗的单据、凭证等,到法院进行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秦皇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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