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开庭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过程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采访、报道并向社会披露。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法官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录音、录象或者摄影。
我国立法上基于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的特殊保护,又规定了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这些例外。根据诉讼法和司法实践,适用于不公开的审理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如军事秘密、国防情报、党政机密等等。
(2)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包括公民个人疾病、夫妻家庭关系等等。
(5)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会公开审理。
二、侵害名誉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他人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也没有必要公开审理,因为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是允许人民群众,媒体等到场旁听的。对于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到场旁听的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的家属都没有权利扰乱庭审秩序,不可以在庭审现场胡乱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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