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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劳动关系有哪些?

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其主体特殊性分析,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从其内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其他几种非标准劳动关系

1、兼职工。兼职工在调查中使用很少,只占非标准用工中的5%,往往集中于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能力比较强的工作,一般担任兼职的劳动者均与其它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有的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兼职工作,无需到兼职的单位去工作。

2、在校学生。在校学生目前在毕业前实习的比较多,占非标准用工单位的20%,有的在用工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作,在大学生实习中占35%,有的则在用工单位是纯粹见习生,占大学生实习中占65%。

3、区域外包或业务外包。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单位听说劳务派遣很可能被取消,因此采取多种手段将原先使用派遣工完成的业务,通过签订民事合同的形式外包给其它单位,据统计,区域外包和业务外包共占非标准用工关系的15%。

4、下岗、协保、停薪留职、内退。目前单位中使用的在其它单位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以及内退的人员的比例在10%。由于这些员工实际上属于其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由原单位依法将其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因此用工单位不必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工单位普遍欢迎并长期使用他们的原因。

非标准劳动关系有很多种,比如临时工、学徒工等都是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就会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首要问题。劳动争议主要是以预防为主,处理为辅的。所以要想有效的控制和预防劳动争议,就必须要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受到我国劳动法的约束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一定标准,比如双方都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建立了人身依附关系等。但是在用工领域,存在多种非标准模式,比如雇佣关系、承揽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员工和单位的关系比较松散,解除和终止关系要求也不怎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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