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够证明与被申请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与劳动合同纠纷有关的问题的证人都可以写。但是证人一般要求出庭作证,不出庭接受质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单的格式如下:
证明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系XXXX公司员工,兹证明XXX于XXX年X月X日开始在XXXXXXX公司任XXX职位,因XXXXX原因于XXX年X月X日离职。XXX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据了解工作报酬为………………。(以及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
签名:
年月日
一般来说这份证明材料的书写是应该包括有本人的信息身份证号还有 公司的名称担任的职务,以及工作的起止时间也要书写进去,然后将自己的名字签上这样才是正式的一份具体的证言样本。
只是规定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是不能单独使用其证词证言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其他情况下由审判人员甄别判断是否有效。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非其职工,虽然,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单就证人证言而作出事实认定有些牵强,孤证不立,尚需补强,但是,我们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证据。对于这部分员工只有且仅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与消灭依法均为要式行为,在建立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消灭时应当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负有用工管理的职责,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与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否则即构成过错。
其实,当我们进行过相应的劳动的话,我们无论如何也是拿得出该有的证明性文件与事物的,毕竟是真的肯定也假不了,所以说,在我们遭遇到劳动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应该不慌不忙的收集相关的劳动过的证据去证明我们的清白,及时的保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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