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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延期举证申请书

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我们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一般是需要向劳动仲裁举证的,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延期举证。那么,关于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延期举证申请书是什么样的呢?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关于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延期举证申请书

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准予延期举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本案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涉及多方主体,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为保障申请人的仲裁权利,现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劳动争议处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请贵委准予延期(望延期 日)举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年 月 日

二、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法院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1、我们看看当事人主义协商的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泛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法院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

2、再看看法院依职权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

所以据此,在劳动仲裁法的举证期限的指定上我们可以参照《证据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只是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所以在举证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的认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延期举证申请,我们要注意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举证期限是多久,一般是分为当事人自己确定和法院确定两种情况,如果我们要想延期举证,就一定要提前递交申请书,否则错过举证时间的话,会很麻烦,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荆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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