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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要约、要约与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1、邀请要约的效力。邀请要约在拍卖中是一个必经的阶段。因为在拍卖前拍卖人必须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要进行公告并对拍卖的标的进行展示。在拍卖前对拍卖进行公告并对拍卖的标的进行展示,虽然拍卖人和竞买人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但是拍卖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告、进行拍品展示,遵守诚实信用、保守竞买人的商业秘密等义务。换句话说就是拍卖人要对自己的公告负责,要对自己展示的拍品负责,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最高原则,要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拍卖人违反上述义务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束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卖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去拘束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束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3、承诺效力。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可见拍卖是一种要式买卖合同。这里的要式是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而不是指双方签订拍卖确认书。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授权,例如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人本应停止拍卖,但是没有停止反而落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的落槌承诺并非无效,对于竞买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拍卖人违反了对委托人的承诺,对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卖价与保留价的差额。

4、确认书。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确认书本身并不是拍卖成交的必要条件,确认书仅仅是拍卖成交的一个书面证据。我们说拍卖是一种要式的买卖合同,要式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并不是指双方签订的拍卖确认书。实务中有人将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错误的,与拍卖法的规定不符。另外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签订确认书和拒绝付款。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救济的措施。拍卖人有二种救济措施可以选择,一是要求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拍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标的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款如果少于原拍卖的价款和相关费用之和时,原买受人应负赔偿其差额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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