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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办法颁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环境行政复议办法》颁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是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实施,其目的性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只要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那么就可以向上一级部门进行申请,但行政复议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如果不服裁决的结果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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