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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有哪些

一、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有哪些?

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3、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委、居委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期限

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需要由亲属在一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社)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收缴死亡居民身份证。

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三、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和程序

(1)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

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

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2)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

1、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2、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收费标准:不收费

以上就是对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解释。 在进行登报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时,需要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相关材料,或者是在公安部门进行开具居民死亡确认书。具体的流程为进行申请办理申请,之后到相关窗口进行受理,然后进行现场的审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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