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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当庭举证有用吗?

一、民事诉讼被告当庭举证有用吗?

可以当庭提交证据,但是否有效要看其证据是否符合以下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二、诉讼开庭的相关要求

1、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三、民事诉讼由被告举证的几种情形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进行邮寄送达时,经常会出现文书被退回或者被告玩失联等导致法院无法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如果原被告没有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那么可能还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目前对于已送达案件,法院在开庭前可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此多数案件会走民事调解程序。

在答辩期内如果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开庭前,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如果原告想查封、冻结被告的房产等财产的话,还需要走财产保全程序,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被告财产线索、保全费等,然后法院办理相关财产保全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或者证据较多的案件,会走质证程序。法院可能会在庭前组织原被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法院案件较多,一般很少会组织庭前质证,多数情况下通过一次开庭就将案件所有程序和问题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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