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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执行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诉解释482条)

  二、申请执行终止期限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7条)

  三、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四、执行措施期限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3、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民诉解释316条)

  4、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诉解释465条)

  5、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解释469条)

  6、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民诉解释514条)

  五、执行宽限期

  法院执行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执行时效一般是两年,若对方在两年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算是调解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民事纠纷主要还是在双方当事人,既已作出判决就该在期限执行,而当事人的另一方最好能以宽容之心待之,给予对方充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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