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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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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可能会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代理人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规定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应当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对此小编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并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追认

追认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二、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授权追认,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 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二)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三)被追认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

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民事诉讼授权追认 可以吗?通过阅读可以了解到,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是可以授权追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追认权的行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不然是不具备法律的效力的,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文中作了详细的介绍,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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