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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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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而且,在进行强制执行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那么,民事诉讼执行范围有哪些呢?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方式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法院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方式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执行范围的介绍了,在我们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首先需要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另外,在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如果是财产类的案件,我们是有权向法院进行申请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扣押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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