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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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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是处理各种民事案件等的地方,对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进行合法合规发审判,同时监督审判结果的执行,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很多人知道法院的职能,但是对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却知之甚少,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法庭调查。

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

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五、详细程序:

(一)开庭

1、宣布开庭。

1.1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1、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2、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基本了解民事诉讼法庭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基本程序,了解这些程序有利于人们在通过民事诉讼法庭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有一个整体的处理的印象,及时在不同的阶段准备不同的资料。同时能够使现场的秩序更加有序,方便法院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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