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案外人和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但这两者并不是自由选择关系,而是因为案外人的主张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则是申请再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既然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案外人的主张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那么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更没有关系了,因为后者是针对案外人认为原裁决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
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
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3、如果原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两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再审之间存在相互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按照具体的情况决定进行哪一种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的区别包括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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