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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点是什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点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点是自该法律文书的强制力生效之日起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系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该判决裁定,义务人本身就有及时、积极履行的义务,该法律文书的强制力是自生效之日起产生,并非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履行的主体缩限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协助执行人。

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强制执行立案前故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纳入本罪的调整范畴,是法律设立本罪的应有之意,也能积极有效督促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积极自觉履行义务,防止出现生效法律文书“一纸空文”的尴尬窘况。

二、本罪的认定标准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犯罪事实应当基于实际违法行为而定,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司法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认定,按照上述司法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犯罪事实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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