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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执行案件立案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

执行案件立案条件:

执行人为按规定履行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履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履行请求书。履行请求书应写明请求履行的理由、事项、履行标的,以及请求人所了解的被履行人的产业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2、收效法律文书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书需求本院履行的,请求人须提交收效法律文书的正本)。

3、履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请求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请求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请求人为其他安排的,应当提交安排机构代码副本、首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4、如请求人不能来院请求履行,需托付代理人代为其请求履行的,授权托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内容。

5、法律文书的收效证明。

6、供给被履行人的住所和可供履行的材料清单,如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供给相关材料。

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据材料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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