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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制度内容有哪些?

民法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规定了在社会这个群体中需要遵守的事情,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民,我们有义务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法人既可以表示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企业,民法总则中对法人进行了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制度。

一、法人分类

立法者应当在认真考察现有团体组织结构亦即“事物本质”的现实层面的基础上,贯彻作为私主体自治理念在团体法领域对应物的团体自治理念。以此为标准,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制度应由一般规定(包含公法人制度)、社团法人、捐助法人三部分构成,在社团法人之下再区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形成理念融贯、逻辑周延的法人分类序列。

二、具体法人类型

1、社团法人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2、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3、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其中规定的法人也是有分类的,由一般法人、社团法人、捐助法人等组成,捐助法人又分为营利和非营利,每一个都有不同的含义,我们在处理相关事情时需要分清相关定义,遵守法人制度,用法解决事情,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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