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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36条具体内容和解读是什么?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明天,现在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一些保护儿童和未成年的法律法规。但是近年来虐待儿童的新闻还是接二连三,令人心寒的是有些竟然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往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处罚,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36条则对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民法典36条具体内容和解读是什么?

民法典》36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典》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以往是对监护人以外的处罚规定,因为大家都没想到虎毒都不食子,有的父母竟如此心狠,同时也预防了一些孩子由于父母离世或其他原因而由其他亲戚作为监护人时,监护人利用监护人的身份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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