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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什么部门

可能跟很多普通公民提到社会团体法人会觉得非常陌生,但其实像生活当中的共青团或者是妇联等团体这些都能够称之为团体法人。要知道,团体法人指的可不是某一个具体的自然人,而且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法律约束主要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有所体现。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什么部门?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什么部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二、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1、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代表大会等这些用来监督团体法人的部门,因为社会团体法人在依法成立以后,其内部的各个权力机构也应该是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在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的时候,社会团体内部一应的权力结构和相关材料,国家有关部门都会审核的,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就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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