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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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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后,土地确权及允许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了农民很大的经济发展机遇,黑龙江省也针对该意见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黑龙江省土地承包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和保障机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5年全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2018年全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地)、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档案、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调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除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外,各县(市、区)要按年度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收取费用。

(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要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借机重新调整和发包农村土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验收办法(试行)》等工作规范。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坚持试点先行,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取得成熟技术路线后,可组织全面推进;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先行组织村、乡镇开展试点,再扩展到全县(市、区)。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以确权确地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城中村、城郊村和整村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原有承包地的边界四至全部被打破难以确权到户的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可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采取“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办法,依靠村民民主协商来解决,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三)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及成果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网络化,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对接,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同步搭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联动和对接。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四)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服务管理组织和土地流转监测网络,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室,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和抵押贷款等服务。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2016年底,全省要全面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五)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组织体系,加快建立县(市、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案件受理室、合议调解室、档案会商室等“一庭三室”。尽快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员培训,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经营纠纷问题。

(六)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农地农用原则,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其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地的剩余期限。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入社或对外招商经营。

(七)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村、别墅和超标准建设“大棚房”等。严禁在基本农田上挖砂、埋坟、建房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损毁农田基础设施。规范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黑龙江对实施国务院新政策采取积极行动、有条不紊,保障实施过程合法合理,避免出现经营权纠纷问题的角度出发,切实可行的推行国家政策,响应政府号召。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的相关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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