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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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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政府拒绝公开该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起诉后一审又被驳回,如果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提出上诉,就必须出具上诉状写明案由及诉讼请求,上诉状有具体的格式,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上诉状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律图小编就给大家准备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上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信息公开案件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姜xx,男,出生于1xxxx年3月3日,汉族,住xx市北区商河路#号#户,身份证号:370203###########

被上诉人:xx市市北区发展与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初xx局长 通讯地址:xx市延吉路80号

委托代理人:姜xx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03####### 住所:xx市北区渤海路28号1单元303户 邮编:xxxxx 电话:135#########

上诉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xx市北区人民法院(20xx)北行初字第57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市北区发改局撤销不予公开《关于同意对宁路街道小鲍岛社区服务中心装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的批复的通知》(北发发20xx年15号文),并要求发改局对此申请重新做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本案历经重重阻扰,经上诉人多方面力争,才允以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主审法官反复声称诉状有问题,原告与多人经过六次修改,法官都说“有一点小问题”,但就不予指明。上诉人只得遍寻岛城名律师咨询和切磋,经过几处细节调整,律师们均认为诉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主审法官依旧声称有问题,上诉人要求依法阐明,遭到拒绝,侯法官所谓“霾伏”,原来在诉讼请求上。

一、 原告诉讼请求正确,一审法院玩弄文字游戏。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撤销xx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复决字(20xx)14号,并对此重新做出答复。

这个诉讼请求的请求事项十分明瞭:被请求方是法院,法院撤销的是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是前提,只有如此,才会导致发改局对原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重新做出答复。这里主语是法院,显然不可能有发改局撤销区政府复议决定意思。发改局和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浑然一体,无法割裂;如果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不撤销,仅仅撤销发改局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发改局怎有权做出重新答复。由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xx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复决字(20xx)14号,并【由发改局】对此重新做出答复。这个诉讼请求不被认可只能说明市北区法院的“潜规则”(司法实践)是玩弄文字游戏。

二、 原告只是补正文字“疏漏”,并无新诉讼请求。

由于诉市北区财政局案,主审法官田麟在诉讼请求上玩弄文字游戏,上诉人已经察觉,在本案中上诉人准备按照市北区法院的“潜规则”的要求添加【由发改局】几个字,先后两次被无端拒绝。一审判决书把这样简单的补正偷换成“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然后强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以“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如此,依旧按照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这种故意指鹿为马,以便于张冠李戴的无赖手段居然发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可见,有法不依,枉法废法,搜肠刮肚也要维护地方政府行政错误的历史惯性是如此巨大!

三、 一审法院有法不依,偏袒被告,枉法判决。

原告在20xx年11月11日的审理中接连提出两个质疑:一是法院为什么不将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在审理前交给原告,如此导致双方诉权不平等;二是依照相关法规,法官庭审前应该告知原告诉讼请求错误或不当之处,原告当庭要求补正诉讼请求。在提出这两个问题后,本案得以延期到24号审理,并在主审法官要求下写了补正诉讼请求申请书(见附件3)。但是,市北区法院从主审法官侯昭龙、行政庭庭长刘凯到主管行政诉讼的副院长郭宏伟都铁心维护市北区发改局的行政错误,19号将原告叫去,居然无端提出让原告撤诉,在原告拒绝后,刘庭长勃然大怒,并扬言:“24号不开庭了,这就算通知了!”。(啊啊,裁定诉讼中止,可没有相关理由呀!)

一审法院有法不依,严重偏袒被告,请看相关法律规定——

1、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第4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6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4条最后一款载明:“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由上述法规可以清晰地看到,不仅原告可以补正诉讼请求,而造成诉讼请求“疏漏”的原因正是法官的故意不作为所致;不仅原告庭审前没有接到被告答辩状,庭审中被告也没有提供答辩状,此种情况属于“逾期”也没有提供,“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承担败诉后果。可见,一审法院不仅有法不依,偏袒被告,还指鹿为马,枉法判决。

四、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只谈程序,以制造借口强行判决。

原告在庭审之中大量陈述事实,主要事实有三点:

1、小鲍岛社区装修改造工程所涉北发发(20xx)15号文其中:“项目地点所列:商河路31号甲、33号、33号甲、33号乙、35号、35号甲、37号甲。均建于1998年前”以及所谓“6个单体网点”多属造假虚构,以套取财政拨款。(参见附件1)实际上,只有一个通透式网点,属于海军潜艇第二支队建于2002年之后的房产。项目报审中的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也涉嫌需置。

2、根据xx市政府青政办(20xx)79号文第(十)项规定: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定位是“以养老服务为主的机构”,小鲍岛社区偷梁换柱,挪作他用,实际上将此建成了以办公为主的用房。对此,原告曾给分管此“千万平米”工程的领导写过建议信,(参见附件2)要求辽办将“养老为主”的惠民生政策落到实处。这是原告最为关注的的问题,也是提出诉讼的基本原因。

3、辽宁路街道办事处与xx杰美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平米1.47元,远远高于同期中山路商圈每平米1元的价格。据原告掌握,此处网点房由于地角偏僻,在辽宁路商圈辐射之外,除新大陆食品公司短暂租为仓库外,长达7年没能租出过。由于,原告的穷追不舍,20xx年夏本人和关注此事的朋友姜xx均遭遇一伙不明身份人登门威胁。上述三点事实说明,被告不予公开相关文件并非因为是“第三方不同意”的“商业秘密”,而是涉及到造假的“造假秘密”和可能是涉及到腐败的“腐败秘密”。

五、所谓“商业秘密”也不成立。

本案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所谓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由于《信息公开条列》对“商业秘密”并没有界定,司法实践中都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其主要内涵有 A.不为第三人所知悉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D.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营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述规定在《最高法院十大信息公开案例》中(参见附件4),再次被最高法院援引确立,同时重申“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上述司法解释和判例,应该成为全国审理信息公开案的样本。依照上述规定,无论被告如何狡辩,如何借助几封疑似后来制造的征询函和第三方复函都无法坐实所谓“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回避事实,歪曲原告诉求;玩弄程序,玩弄文字游戏、极力偏袒被告。法律适用不当,审理程序不公正,为此,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明查事实,准确适应法律,依法做出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姜xx

20xx/12/8

该上诉状范围是一篇比较完整的上诉状范文,逻辑思路清晰。如大家需要写这方面的上诉状的,请注意不要生搬硬套,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做相应修改调整,以使上诉状符合案情。千万不能生搬硬套,否则写出上诉状就与案情不符,面临败诉的风险。另外,针对此类案件,建议大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的委托事宜,可联系律图网上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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