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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诉讼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吗

一、二十年诉讼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综上,其实关于20年诉讼时效的正确理解是,当事人过了20年以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了,因为中间间隔的时间太长,所以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对于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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