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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多么严重?

在当今社会上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栋梁,那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犯时,我国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给予保护,那么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时候,虽然说是未成年人不受其他法律的限制但也有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和制约,那么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多么严重呢?接下来给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至十四周岁是值得商榷也是值得警惕的立法动向:

一:是破坏了与刑法责任年龄制度的衔接一致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历史渊源于1906年的《违警罪章程》,随后历经《违警律》(1908年)、民国北洋政府《违警罚法》(1915年)、民国南京政府旧《违警罚法》(1928年)、新《违警罚法》(1943年)的变迁。

从该部法律的立法演进来看,遵循了“去刑化”的发展路径,逐步摆脱争论并确立其性质为行政法规,这一定性为新中国于195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延续,但是这部法律与刑法的衔接关系始终是一个根基性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关系不仅体现在分则对违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衔接上,也体现在总则等基本制度的衔接上。2005年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了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十四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负违法责任、已满十六周岁承担违法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在立法技术上是重大倒退,在法理上也缺乏基本的依据。

二:是违背我国对违法未成年人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与方针。

早在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即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中也一直强调和重申这一方针和原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行为性质而言,并非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警行为),或者说属于未成年人轻微罪错行为。征求意见稿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年幼少年的轻微罪错行为贸然降低年龄适用行政拘留,是对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所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公然违背,也与国外社会治安治理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

三:是违背国际公约关于剥夺少年人身自由仅应作为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三十七条b款规定:“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更特别强调:“进步的犯罪学主张采用非监禁办法代替监禁教改办法。就其成果而言,监禁与非监禁之间,并无很大或根本没有任何差别。任何监禁机构似乎不可避免地会对个人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很明显,这种影响不能通过教改努力予以抵消。少年的情况尤为如此,因为他们最易受到消极影响的侵袭。此外,由于少年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不仅失去自由而且与正常的社会环境隔绝,这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无疑较成人更为严重。”“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在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明确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年幼少年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贸然恢复对这一群体执行行政拘留显然是对国际公约与规则的公然违背,也难免会对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形象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四: 是缺乏实证研究与数据的支持,属于情绪化与草率性立法修订。

迄今为止,除了媒体报道与关注的个案外,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相反司法统计数据反而表明自实行不对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制度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呈现积极向好的趋势,保持了十余年的持续下降态势。我们也特别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法建议之前,也没有任何严谨的对于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将大量低龄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可能带来的成本、风险等必要的预判性研究。总之,在缺乏严谨实证研究与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即如此草率地提出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重大立法变动方案,不能不说是一种迎合媒体裹挟的非理性社会情绪的草率性立法。

五: 是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并可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非监禁化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主要走向和重大成果。犯罪学常识也一直强调避免过早将违法未成年人尤其是社会危害性尚较低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未成年人投入监禁机构,因为这会带来强烈的标签效应和染缸效应,破坏青春期未成年人行为的自愈规律,制造更多和更严重的犯罪人。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执行制度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总体显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从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尽管尚无严谨实证研究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尽量避免将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监禁机构、避免短期羁押,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经验。征求意见稿反其道而行之,拟将大量低龄轻微违法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可能面临的风险重大,必须极为慎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并具有衔接刑法分则第二、四、五、六章犯罪的特点。就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年龄与身份原因,无法或者罕见实施刑法分则第一、三、七、八、九、十章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最相关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未成年人条款的修订,是关涉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重大问题,也涉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基本政策走向,不可不慎重。

这就是有关于14岁未成年行政拘留的相关介绍和法律条文,所以未成年人虽然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我国在制定和更改关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法律上也明确的指出来有关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行政拘留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所以提醒未成年人引以为戒做到不去触碰导火线,做祖国的栋梁而不是社会的败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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