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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吗

现在因为医疗纠纷的而产生的恶劣事件很多。患者和医者在承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很多人认为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医疗事故,就应该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失和损失的后果。那么医疗就够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吗?

一、医疗就够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就上述两项侵权构成要件举证不能,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 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所提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而使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败诉风险。举证责任既制约着裁判结果, 又规制着证据的提出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在事实真伪不明,而法治社会中法院又不能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况下,由法院作出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裁判, 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依举证责任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下裁判,要比法官任意自由裁量更为合理和可靠。通过公开、普适性的规则来裁判事实,不仅可以强化当事 人的举证意识,回归诉讼风险,也能增强诉讼裁判的可预见性。

《若干规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而确定,主要是从医患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以及举证能力来考虑,因为由医院提供患者病、 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也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新规则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医患平等的司法理念,打破了医院强者 优势的传统心理定式,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宗旨。由此,各方均认为,对于患者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

然而,新规则实施后,却又出现了令各方难以置信的尴尬!从举证责任倒置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实施后,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大部分案件原告败诉!这与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时期相比,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二、怎么在医疗纠纷中举证呢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规则。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

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是有原因的,当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医疗过错认定的推定性完全成立的时候。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就成为了医疗机构必须执行的要求任务。相反,如果关于上述的推定性不成立的时候,医疗机构也就不用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咸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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