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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光靠“修法”还不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据了解,这是近年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5月10日新京报)

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出来后,一些民众表示信心不大,认为这是治标不治本,并建议提请人大修改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将这些“小霸王”们纳入惩治范围,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欺凌现象。

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强大的保护伞,一些未成年人因此钻了空子,有恃无恐地参与校园欺凌,在此背景下,公众急切呼吁修改法律,用法律手段惩治校园欺凌现象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形成“修法治本”的思维定势,更不能因此忽略专项治理的具体措施,否定“通知”的现实意义。

从通知看,专项治理呈现的是全链条整治的举措:要求加强各方面教育,包括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等等。依照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将按照“学校自查、县级普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程序, 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不难看出,这些专项治理措施有较强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只要按照规定执行下去,对校园欺凌现象会有较好的治理作用。在今年的人大会议记者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说过:“我们要通过修法、释法,让恶意造成重大伤害的欺凌者,受到纪律、法规、法律的惩治。”这说明“修法”工作也应该提上日程。

我们反过来想,如果学校、教育部门出现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相关的教育没有到位,应尽的责任没有尽到,一心指靠立法或修法来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现象,恐怕有些过于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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