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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校外教育培训专项督导“长牙齿”

6月23日,《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一审。《修订草案》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对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办学场所和设施安全、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费用的收取退还等事项实施重点督导。(6月24日 中国宁波网)

校外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校外培训乱象丛生问题日益严重,成为教育的“痛点”。在校外教育培训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的背景下,专项督导持续“给力”,校外教育培训方可健康发展。

当前,地方教育督导还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督导是全新的课题,地方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要聚焦校外教育培训办学特点,在团队建设、督导重点把握、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做足功课,以确保专项督导“长牙齿”。

实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督导,要组建专业、权威的督导团队。教育督导机构应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下,激活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教育督导功能,组建由教育、市场监督、工商管理、物价、财税等部门组成的专项督导团队。实施专项督导前,要开好培训会,对全体督导人员开展廉政纪律、工作纪律、督导知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培训,打好“预防针”,熟悉“路线图”,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权威、规范、文明发生。

“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是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和“全面体检”。因此,专项督导内容、项目既要“大而全”,又要重点突出。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国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广泛听取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研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督导要点、实施细则和指标体系:要把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办学场所和设施安全、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费用的收取退还等事项列为重点督导项目;还要把“教什么”“如何教”等过程性培训行为列为必督项目,给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超前、超高、越界培训戴上“紧箍咒”。

实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结果运用是关键一环。督导结果申诉是文明督导的应有之义。校外培训机构对专项督导结果心服口服,方能启动督导报告公示、公告等程序。地方政府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定期公示、发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报告,接受公众监督。报告应以“督导等级(赋分)+问题清单+督导建议”形式呈现督导结果。

督导报告公示期满,要启动教育督导机构主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整改、复查、奖惩、约谈、通报、问责等工作程序。教育督导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整改,切实维护专项督导的严肃性;要复查复核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要将督导结果通报给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单位,督促审批单位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还要建立督导结果与行政处理决定“联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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