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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被行拘,我们该反思什么

近日,播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教师韩小会因体罚学生致其轻微伤,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案件:本案中,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一并撤销。(8月29日 澎湃新闻)

教师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理应受到处罚。本案中的受罚学生多处软组织挫伤,家长提出调离涉事教师、更换班主任等要求,本无可非议。但考虑到该教师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才对学生进行惩戒,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属于情节恶劣,处理时还当酌情酌理。

面对教师被行政拘留的处罚结果,教育局和学校没有及时为涉事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利,县、市两级公安部门作为司法机关,也缺乏应有的法治意识。对司法而言,这是公权力的错用;对教育而言,这是行业弱视的表现;对社会而言,这是对教师的低贬。这种状况不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不利于教师安心、用心育人。对于上述事件,我们还需从多方面考量。

一方面,教师要科学、合理地行使教育惩戒权。面对违纪学生,教师要时刻牢记职业道德要求以及教育惩戒相关规定,做到教育在前、惩戒在后。如确需惩戒,教师也应该保持理性,把握好尺度,不能用体罚代替惩戒。

另一方面,社会必须正视教育的特殊性。教书育人,维护教学秩序,惩戒违纪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实施教育惩戒,教师要依法依规,要把握好度,但在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出现偏离本意的情况。这时,我们应该从教师本意及具体情况出发,理性看待问题,而不是一味对教师大加指责。

有教师愿管、敢管,到底是孩子的幸运还是不幸?透过韩老师的遭遇,我们当反思当下教师、教育的尴尬,并寻找产生尴尬的根源,才能除瘴去弊、正气清风,促进教师乐教、真教,促进教育良性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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