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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子女收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的日益增多。那么,涉外婚姻家庭子女收养呢?本站这就给您介绍一些相关的知识。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所谓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此外,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附:涉外收养的最新动态

2012年,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共办理收养登记24635件,其中内地收养登记21324件,涉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收养登记3311件,这些由境外家庭收养的孩子七成以上为残疾和大龄等特需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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