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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导师”案:过时司法条例难释新型柔性强奸

8月31日,南方都市报深度周刊再发《“导师”前传》,披露2007年遭受黄波强奸女孩苏琳琳报案,此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未公开审理,黄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

5名跟随“危险导师”黄波工作和学习的女大学生,自今年8月陆续在广州、深圳派出所报案称受到黄波“性侵犯”(本报曾作连续报道),这一新型职场性侵犯案例在旧有法律框架中冲撞至今,尚未立案。昨日下午,北京40多位刑法专家、律师和NGO组织人员参加了由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办的“职场性侵害”研讨会,他们共同探讨认为,原有司法解释已经过时,亟须细化相关司法条例,修补监管漏洞。 

被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屈学武、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世洲参加研讨会并提出建议。 

27年前司法解释亟须更新 

5名女大学生的公益律师、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介绍,黄波案与早前的宋山木案一样,是新型的职场性侵犯案件,该中心近5年接到的183件关于性侵害投诉中,涉及职场性侵害案件16件,有逐渐上升和普遍化趋向。这类案件频发于企业、公职部门场合和师源性关系中,因行为手段的非典型性、非暴力性难被法律认定,多难立案、难索精神赔偿。 

强奸案适用法律主要为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及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屈学武建议更新并细化强奸案司法解释:“从宋山木案、黄波案中看出,1984年的司法解释显然滞后,司法解释太粗泛,比如对胁迫没有做非常细的便于司法操作的解释。另外,用词欠当很不规范,从属关系说法也有悖于宪法规定。” 

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对此观点表示认同,他说:“职场性侵害现象涉及道德层次、社会学、犯罪学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的问题,不仅中国,在国外带有权力胁迫性质的职场性侵害也广受关注。有的企业对员工进行奴化训练,这种现象成为职场性侵害的基础。目前我国刑法对强奸案规定比较清楚,但是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没有直接证据能不能立案 

“危险导师”事件中,5名受害者先后在广州小谷围派出所和深圳西丽派出所报案,诉称受到黄波性侵害,其中两人所说的被侵害时间,发生在黄波的缓刑期间,但5人的代理律师郭建梅称,所有报案都没有立案,警方对此的解释是仍在侦查取证阶段。 

“直接证据缺失情况下的立案难,是新型强奸遇到的特殊问题”,北京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郝春莉分析说,新型职场性侵害多使用权力胁迫、灌醉、奴化训练,包括从属关系等等精神上的控制法等,加上很多受害人不是当时就报案,直接证据灭失了。在没有直接证据提供,又是一对一证据形势下能否立案?只有受害人的一个陈述,能否立案?不过,之前也有过零口供前提定案的案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世洲介绍,目前刑法学界的标准说法是,成年妇女在进行性行为的时候,如果你不愿意,必须进行认真的抵抗。在黄波被判刑的“苏琳琳案件”和宋山木案件显示,女性只要认真抵抗,那个家伙就跑不了,除非例外。 

“成年妇女的认真抵抗的免除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封闭环境,这一点在198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但是目前实践中实行起来很困难,法律有规定、执行又很困难的情况下,作为被害者一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王世洲建议尽快发布报案指南,指导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封闭现场收集和留存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建议此次刑诉法修改时应该建立妇女组织或者工会组织报案的绿色通道:“对于他们反映的多人受到性侵犯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强奸案都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体现了公安机关的态度和对人权尊重,对犯罪嫌疑人态度转变也很关键”。 

另外,洪道德建议,性侵害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特别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充分考虑被害人被害在先,被告人可能被冤枉在后,站在被害人角度去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引进民事责任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当被害人证明到犯罪嫌疑人确实和她发生过性行为,由犯罪嫌疑人来证明这个性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如果你证明不了你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是她同意的,法律上就推定你构成强奸了。”洪道德设想,这可能改变职场性侵害案件中证据难、立案难的问题。

8月24日,南方都市报深度周刊刊发《性、谎言与培训课———危险的“导师”》,揭露活跃在广州各大校区的培训“导师”黄波,被学生投诉利用创业培训等类传销课程骗财骗色。

建议增加受害者精神赔偿 

在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免费代理的职场性侵害案例中,部分艰难胜诉,大部分成为死案或难以立案。所有案件都遇到赔偿难的问题。 

宋山木案中罗云的代理律师郭建梅介绍,胜诉的罗云只得到4200元赔偿,这根本不够罗云和律师出差费用,但他们主张的10万元赔偿并没有得到支持。 

中华女子学院劳动法教授刘明辉介绍,自己在代理平顶山教师强奸6名幼童一案中,“遇到的所有的有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包括当地的政府官员的都同意给这些5-8岁的被强奸的小受害人比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最后都没成,就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刑事诉讼法只赔那些物化的损失。1984年司法解释又把民事赔偿的门关死了。” 

昨日下午,参加职场性侵害研讨会的多名专家支持增加对强奸案中受害者的精神赔偿,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室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冯建仓建议,职场强奸案要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增加精神赔偿,同时要在性侵害方面实行双罚制,不仅对犯罪自然人要实行刑事处罚,对犯罪人所在的单位也要实行一定的处罚,由双方共同承担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 

建议学习梅根法堵漏洞 

与会的中华女子学院刑诉法教授张荣丽发现,无论是宋山木案,还是黄波案,如果相关部门监管到位,都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二人分别因性侵犯被指控和判刑过,但对假释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目前还处于立法空白。 

张荣丽介绍了其他国家在一些典型案件出现后,采用立法手段弥补这个漏洞。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6岁小女孩梅根,被邻居骗至家中强奸和杀害了,警方快速找到他并破案。此时梅根的父母才发现,他的邻居是一个有两次性侵犯儿童经历的一个刑满释放犯,刚刚搬到这儿来,所以他的父母在本州发起运动,州议会当年就制定了州法律,并以被害人梅根的名字命名为梅根法。两年之后克林顿批准了联邦的梅根法,性侵犯走到哪个州,要到当地警方报告你的犯罪经历,家长和社会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查询警方信息,罪行越严重,警方公开的信息就会越多,包括照片、住址、职业、年龄等等非常详细的个人信息。 

“目前来说,梅根法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不少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所谓梅根法,只是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张荣丽分析,如果能够查询到黄波2007年被判处强奸,学校和学生自己都会有所警惕。 

张荣丽介绍,今年12月1日香港也开始实行自愿性的警方系统背景查询,“在内地应该也建立这样的系统,包括教师领域。至少最低的标准,得把这些罪犯给排除掉,否则现在家庭暴力、性侵犯的人都可以做培训”。 

“在媒体报道后,什么声音都有,黄波还说能拿他奈何?我们的心真的好痛……我们到过妇联,到过公安局,还有媒体,都没有得到公道。这种投诉无门是国家法律的悲哀,还是我们自己的悲哀?”报案称受到黄波性侵害的女孩小董说。 

采写:南都记者陈显玲 

新闻背景 

黄波游走在广州周边各大学校区,是不少学生心目中的成功人士,“万人迷”的“创业导师”。他一再给学生们描述的宏大“成功”和“财富”愿景,在充满就业焦虑的二级院校攻城略地。他带来了据说能激发潜能的“过火海”和“心灵穿刺”的类传销体验,和随之而来的欺骗、剥削和性诈骗。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受害者指控黄波强奸。南都记者调查还发现,2007年,黄波曾因强奸未遂罪被判缓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04-26」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告、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声音 

我在公安部和刑侦局直接负责这类案件,我深深知道公安机关确实对性侵害案件重视度非常不够。在公安大学或者各级警察学校当中,我们没有对警察进行过如何处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律、态度、程序、问话态度和出发点、方式方法的培训,甚至于连专门的哪怕培训两节课,都不列为专业课,甚至副课里都没有,所以这是我感到非常痛心的事情。 

———原公安部刑侦局处长祝燕涛 

在新加坡有一个话剧反映女性被强奸,第一个女孩举一个牌子,上面写“我被一个男的强奸了”;第二次,另一个女孩上台说,我被对方的公诉律师强奸了;第三次,另一女孩举牌上来说,我被媒体轮奸了;第四个人走上来说,我绝对不会报案。 

———昨日下午的研讨会上,没有受侵害女孩出现,联合国妇女署项目官员马雷军建议,不要给受害者二次、三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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