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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央企巡视长效机制

     

       6月3日,10个中央巡视组已经全部进驻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新一轮巡视工作。中央企业(央企)也是重点被巡视单位。巡视工作是我们党实现党内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种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新党章规定的巡视制度,2009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首次对党内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纪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2009年10月,开始在央企开展巡视试点工作

  实践证明,巡视工作对于推动央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实现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明显成效。但是,同巡视制度的效能相比,央企巡视试点工作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保障巡视制度的顺利运行,充分发挥巡视制度的效能,应结合央企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央企特色的巡视工作长效机制。

  构建央企巡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增强规范性。目前,央企巡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巡视工作条例》。虽然该条例对巡视工作的有关内容作出了系统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适用于各种巡视工作的普遍性规定,因而尚不足以完全适应央企巡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在国资委与央企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央企巡视工作具有自己的特色。这迫切要求制定符合央企特点的巡视工作实施细则。从这个角度讲,根据央企的实际情况,结合巡视试点工作的经验,构建巡视工作的长效机制,有助于增强央企巡视工作的规范性。

  提高实效性。巡视工作的生命力在于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是,通过巡视能够发现问题。尽管央企巡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现行巡视制度自身尚在完善中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央企巡视工作的实效。例如,巡视的时间通常较短,再加上很多巡视人员本来就年龄偏大、缺乏过硬的专业质素,巡视组在规定时间内往往很难发现央企党委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再如,在许多巡视工作需要被巡视对象事先做出安排进而有可能掩盖问题的情况下,巡视组的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很难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央企巡视工作的实效性,国资委亟待通过完善巡视期间、巡视方法等规则来构建相应的长效机制。

  提升权威性。巡视作为党内自上而下的一种监督方式,理所当然应该具有权威性。但是,受制于现行巡视制度的某些局限性,目前央企巡视工作的权威性存在明显不足。例如,巡视组中有不少成员是非专业人士,对央企的业务流程、经营管理流程并不熟悉。在监督者不熟悉监督对象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胜任巡视工作,而且会降低和损害监督者的形象和威信。再如,巡视组中有不少是接近退休或者已经离开领导岗位的老同志,这些老同志虽然德高望重、阅历丰富,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会降低巡视工作的效率,而且这些同志因为离开领导岗位而使其权威性大打折扣。有鉴于此,亟待通过构建长效机制来提升央企巡视工作的权威性。

  央企巡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基本构想

  长效机制是保证巡视工作得以顺利运行、充分发挥巡视功能的制度机制。针对目前央企巡视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深入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出发,笔者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央企巡视工作的长效机制。

  组织机制。2010年12月,国资委成立巡视机构。这对于央企巡视组织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按照巡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构要求,还应尽快完善以下组织机制:一是选拔机制。巡视组成员应由专职人员担任,正式选调的工作人员应纳入正式编制管理,保证巡视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做到高规格配备巡视组干部,尽量配备在职的中青年干部。巡视组成员中既要有懂纪检监察工作的,又要有懂人事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还要有懂央企工程招标、项目管理等运作实践的。二是培训机制。目前,央企巡视工作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再加上央企正处在优化重组的关键时期,因此迫切需要根据央企巡视工作的实际要求,构建培训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定期对巡视人员加强法律、金融、审计、财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三是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巡视人员能够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应当构建监督机制,由党委牵头负责,由纪委、组织部共同管理,对巡视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四是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独立性,应当完善巡视保障机制,确保巡视机构具有足够的预算和人力。五是协调机制。要积极争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支持,协调处理好巡视工作与其他监督工作的关系,建立系统内部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增强监督合力,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规则机制。央企巡视工作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环节上增强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巡视前准备规则。为了保证巡视工作的有效开展,巡视前应当对央企有关档案进行认真的查阅,全面、系统、有重点地了解巡视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的巡视工作计划。对于以前曾被巡视过的企业,应当充分注意使用上次巡视的档案和结果。二是巡视内容规则。根据《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央企的自身特点,应当明确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对象,把企业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任务。三是巡视方式规则。从总体上看,巡视工作应当采取听、问、看、访、查等多种巡视方式并行的工作方法;《巡视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的工作方式都可以直接适用于央企的巡视工作。但是,为了更为真实地反映巡视对象的廉政情况和发现央企存在的问题,央企巡视工作还应该积极探索更为直接的监督方式,如及时将巡视组的信息对外公布,包括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名单及通信地址、信箱、值班电话、手机等重要信息,设立巡视组专线电话、接访日等。另外,还应当针对信访、举报等制定专门的保密措施,密切联系群众,以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够没有顾虑地、积极地参与巡视工作,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和途径,提供有价值的监督信息。四是巡视期间规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巡视的作用,应当采取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相结合的办法,即一方面为了保证巡视的质量,应该明确固定一个比较适当的巡视期间;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定期巡视的疏漏,应当允许巡视组根据具体情况在非规定的期间内开展巡视工作。五是汇报方式规则。《巡视工作条例》只是对巡视的汇报工作做出了原则要求,尚未对汇报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为了增强巡视工作的严肃性,央企巡视组就巡视工作所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应该写出比较详细的书面报告,而不能采用口头汇报的方式。而且,为了增强建议和意见的说服性,报告中还应当明确阐述理由,包括事实情况、证据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六是巡视结果公开规则。尽管《巡视工作条例》没有规定巡视结果的公开问题,但是,为了增强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意识,加大其整改压力,使其整改措施处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应该确立巡视结果公开规则,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布巡视结果。

  评价机制。在评价主体方面,各行业、单位都应建立评价中心,本着中立原则选择组成人员,负责评价巡视工作的组织、调查、发现问题、汇报等各项工作。在评价内容方面,根据央企巡视工作的内容,将指标分类细化,设定权重与目标值,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简要说来,指标体系包括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两种。客观指标可以由发现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问题指标、发现企业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问题指标、发现阻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指标等构成。主观指标由群众关于党风政风满意率指标、群众参与反腐相对数指标、群众信访举报结构动态指标等构成。在评价程序方面,可以综合采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网上调查、个案深度调查、定期走访、考核等多种方法,并做到评价过程、结果的公开与公正。

  跟踪机制。巡视工作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巡视成果的好坏,而且取决于巡视成果能否得到运用转化。尽管《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结果的运用转化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以往的巡视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巡视结果、轻巡视结果转化的不良倾向。究其原因,与《巡视工作条例》缺乏明确的巡视结果运用转化责任制有一定的关联。有鉴于此,为了增强巡视结果的运用转化,国资委应该通过建立责任制来完善央企巡视工作的跟踪机制,即明确规定巡视机构对巡视结果的跟踪义务以及被巡视企业履行巡视结果的义务,如果违反上述义务,应该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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