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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现行刑法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1、现行《刑法》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三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若珍贵文物是由于国家机关职员失职才流失,那么此失职职员是极有可能量刑的,法院在量刑的时候,相关国家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办法追回流失的文物,若不能被追回,过失职员受到的处罚就可能会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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