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该部门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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