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根据规定,技术合同的备案登记工作都是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的,在我国技术合同的类型比较多,像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同的类型不一样,办理认定登记时的要求也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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