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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

为了撑起一个家庭,我们都努力的工作来获得报酬。而无论你是身处办公室用脑力思考还是身处工地用体力干活,这些工作的本质都是劳动。我们与雇主,老板间都似乎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呢?今天就与大家来探讨这个问题。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提供证据证 明争议事实的义务,以及对此义务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完全而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 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证明员工旷工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旷工事实,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充 足的证据,则属于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就是由法律规定的、解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已经为社会所广泛知晓,但“举 证责任的倒置”这一例外则更需要特别关注,否则就会被“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常识所误导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需 举证,而由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比如,员丁不服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主张其为违法解除并 要求劳动仲裁庭撤销该决定。本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 规则,应该由员工自己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员工不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用人单位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就 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律对弱势方当事人的倾斜保护,在劳动法体系 中较多见,比如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该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 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 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例外——举证责任的 倒置,同样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 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凭证中的 以下三类,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丁_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 记录; 考勤记录。

最好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这样在与雇主发生财产纠纷时,如拖欠工职之类的事情发生时,劳动合同就变成了强有力的证据,我们就能够更好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大家看完本文后能够,能够主动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延伸阅读:

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怎样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时能否一并诉请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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