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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老工伤待遇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社会文明和国家法律制度就像是我国的经济发展一样是在逐步进行的,就像是以前国家在构建社会保障体制的这一方面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过去的劳动市场当中发生的用工安全事故非常的多,但因为没有社会保险体制的支撑所以部分职工也并没有获得很好的赔偿。比如在大连,那么,大连老工伤待遇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大连老工伤待遇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退休后享受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即: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一款(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二、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鉴定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终结之后,仍在原受伤单位工作,或在原工伤单位或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六)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七)受理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是现在关于老工伤在我国的法律体制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很多地方都按照在04年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生效之前的都按照老工伤来处理。那如果正好这批老工伤的职工到了退休的年纪,只能够从养老保险基金当中享受伤残津贴,不足的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鉴定能力达到了1到4级的话能够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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