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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工伤五级伤残的残肢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广西桂林工伤五级伤残的残肢赔偿标准是什么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7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5级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等级依据伤残严重程度来判断,一般分为一级到十级。目前我国伤残等级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进行确定的,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 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10 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 丸、副睾 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 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 道闭锁;

61、会阴 部瘢痕孪缩伴有阴 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 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

当受到工伤以后,需要去进行相关的工伤鉴定,才能判断工伤伤残程度。然后保险以及用人单位才能够根据伤残的程度进行相对应的赔偿。不同的残疾程度,赔偿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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