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观点

 

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词的最新范文是什么?

我们在工作上,难免会因为一个外在因素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比如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对我们造成了人身伤害而耽误的工作,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有一笔误工费。那么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词该这怎么写呢?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找到一篇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在张某诉王某,华X财x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指派***、陈某律师担任张某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王某驾驶的豫C*****号小客车违章行驶,撞伤原告,造成原告多处损伤。经上海市***区**医院司法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情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庭审另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事实非常清楚。代理人认为,被告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在交强险122000元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王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与驾驶人王某系父子关系,肇事车辆用于去酒庄送酒,王某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处于支配管理地位并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请参阅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7页)。因此王石又应与肇事司机王某共同承担保险限额以外部分损失的连带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不仅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残疾赔偿金94071.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参照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2398.03×(20% 1%)×20=94071.73元

(二)误工费22563元

经司法鉴定原告张某误工日评定为180天。原告受伤前在洛阳赛易数码广场二楼联谊电脑经营部经营一家电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脑配件等业务,原告于2013年 3月脚受伤后,电脑公司的经营无人打理,不得不停业,无奈于在2014年7月底办理注销登记,有单位证明为据。(详见证据9)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参照计算机信息服务人员工资标准为:45120÷12×6=22563元,而实际上从发生交通事故到现在,原告一直不能上班,至今脚还一直肿着,脚背呈弓形,不能全部脚掌着地,连正常的生活都困难,实际的误工天数和误工工资远不止这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这部分误工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三)医疗费

原告在2014年3月28日出院时,被告支付了9000元费用,还有694.51元的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并不意味着完全康复不需要治疗了。为了康复需要继续服药和定期到医院复查拍片子等,支付的费用有2694.79元。原告一共支付的医疗费用3389.3元,请求法庭考虑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详见证据5)

(四)护理费19500元

原告受伤后,由于当下的护工太不好找,于是由原告在三门峡的父亲母亲专门请假过来护理原告,误工损失为160×177 140×90 140×170=50720元,但原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仅仅主张了19500元的护理费用,有洛阳市临工机械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出具证据为证(详见证据8)。原告孤身一人抚养尚读高中的孩子,不仅照顾不了孩子,自发生交通事故以来还经常需要父母亲人接济帮助。直到现在,交通事故已经事发一年多了,原告脚部还没有恢复过来,一直肿着,呈弓形,到下午的时候,一般的鞋都不好穿上,脚掌不能全部着地,根本无法正常站立行走,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不便。而这一切,完全是由于原告的行为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请法庭考虑原告的实际受伤情况予以支持。

(五)交通费3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

原告先在202厂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被转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治疗还需有人陪护,原告为此支出交通费用3740元,有票据予以证实。(详见证据7)本案中,原告多次入院治疗,后又不停的与被告协商,因为脚部伤情严重,去医院检查必须坐轮椅,出租车,还需要有人陪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结合洛阳市当今的出租费用实际情况,这部分费用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为60×30=1800元,营养费为60×10=600元。

(六)伤残鉴定费1900元。

原告出院后,为确定伤残等级,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1900元。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原告在马路上正常行走,却因被告的违法行为使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严重伤害,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不仅不能与正常人一样生活,而且事发至今,还没完全恢复,因为疼痛,常常夜不能寐,甚至一度靠安眠药才能勉强入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原告主张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为了鉴定伤残情况,及时处理纠纷,原告在2014年3月28日出院时就司法鉴定一事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不接电话,一直和对方联系不上。无奈原告去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上海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资质资格合法,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中,被告王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被告对鉴定意见本身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的质证意见,仅仅因为不知道原告进行鉴定为由请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其真实目的无非是拖延诉讼。故此,请求法庭不予支持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条:

1、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二篇第六条规定:“具体时限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7、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0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3年3月4日,入202厂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2013年3月11日转入河南洛阳正骨医院,2013年3月28日出院;2014年 3月19日再次到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手术,2014年3月28日出院;2014年6月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 60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9694.51—8000 2694.79=4389.3元

(二)护理费:3900×3 3900×2=19500元

(三)伙食补助费:60×30=1800元

(四)误工费:45120÷12×6=22563元

(五)营养费:60×10=600元

(六)交通费:3740元

(七)残疾赔偿金:22398.03×(20% 1%)×20=94071.73元

(八)鉴定费:1900元

(九)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68564.03 元

上面是最新的一份交通事故误工费代理词的范文,因为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有些地方可能有一点不同。交通事故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遥远,希望大家尽量不要违法交通。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律图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前来咨询。

延伸阅读:

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误工费赔偿工资证明怎么开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误工费  误工费词条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词条  范文  范文词条  代理  代理词条  什么  什么词条  
工伤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达到九级的,并没有明确赔偿数额,但具有以下赔偿标准:一、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其中社保支付百分之八十左右,单...(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