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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一般什么意思?

一、民事诉讼举证一般什么意思?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把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我国民事诉讼任务的基本要求。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的基础。而要做到客观、真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必须在广泛收集证据的同时,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活动,要求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证据提交于人民法院,并在审判过程中加以质证和认定,使案件的审判建立于客观事实基础上。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诉讼结果尚未作出之前,原告或被告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一种假设,要使这种假设成为现实,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就必须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离开事实基础而主张不利于他方的利益,既是对他方权利的一种侵犯,更不可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把举证责任规定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与当事人的主客观条件是否相符合。从主观条件来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总是尽力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已的事实根据,作为指控或反驳对方的基本。因此,当事人有履行举证义务的内在要求。就客观条件说,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有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他们既了解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的来源,也常常是原始、直接证据的占有者,有履行举证义务的客观性。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所产生的义务的范围

同其他任何义务一样,由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所产生的义务也有其特定的范围。举证责任的义务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自已所提出的主张。当事人的主张包含两种成份:

一种是实体法上的主张,即对审判结果的实际要求,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一种是程序上的主张,即对审判程序进行的要求,如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用以证明实体法上主张的事实,主要包含这样两类:一是有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事实,如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二是一方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侵犯或未侵犯他方权利的事实。一般的说,当事人对自已所提出的主张,无论是实体法上的还是程序法上的,都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产生的义务的范围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提出的主张包括实体法上的主张,还有程序上的主张,程序上的主张又包括有纠纷的事实,还有是不履行义务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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