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其实,日常生活中在签协议的时候,也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权问题的,但双方约定的管辖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中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像房屋买卖纠纷,就只能选择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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