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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审判从立案开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立案的。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就不会立案的,那么不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小编专门为你整理了这篇文章。

一、不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局

不予立案通知书

字XXX号

控告人 :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 , 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三、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不立案程序是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小编为您整理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模板,以及立案的两个条件。如果你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请联系律图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立案登记制下,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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