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垄断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垄断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垄断形式,这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历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具体国情下制定经济法律时必然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才能促进中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关于行政垄断小编进行了一些总结和分类。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综上所述,行政垄断的定义是在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现的一个经济现象,关于行政垄断我国的法律虽然做了规定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面对具体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还要具体分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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