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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些是属于跟外国有联系的民事案件,这类的案件在国内起诉的话,首先要选择有效的管辖法院才可以,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了对这类案件的相关内容。那么选择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原则是什么?律图在下文作出了解答。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对选择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院这类问题,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当细致合法的规定,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支持涉外民事诉讼,要选择好适合的涉外民事管辖法院,有效的解决了此类涉外民事诉讼要在国内起诉的问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选择了法院后就可以上交诉讼书,这样避免了出错,更好的解决问题。如果有特殊情况条规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一些特殊的案例以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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