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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诉讼时效中止是权利人按要求依法暂时停止诉讼的规则,并在后续时间还能继续诉讼的情况。民法总则是为一般民事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该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止理由进行了一些规定,那么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看一下。

一、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等事由,其他事由在上文中有提到相关四点,而不可抗力是指计划以外、不能克服避免的某些客观情况,而当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照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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