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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的补偿标准却用旧的?被征收人还能继续争取吗?

华先生等村民是云南省普洱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共有数十亩的承包土地,2016年华先生等村民被当地征收部门告知上述土地被当地县政府征收征收部门在2016年年底也就是11月份到12月份至2017年年初按照当地2011年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每亩35000元)向华先生等村民通过转账的方式强行支付了土地补偿款。但是根据当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明确说明“2016年11月19日,根据上级政府安排,由当地镇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征收面积为97.29亩,涉及农户为63户。”此文件也以明确说明涉案土地都已经被征收

同时华先生等村民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集体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的申请工作。根据各机关反馈的信息得知,涉案的土地并没有在发改委备案,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也没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同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信息答复函》中也明确说明,涉案土地的性质为耕地,由当地县政府2015年11月经研究决定后决定征收,决定征收后改为绿化用地,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当地征收部门于2011年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没有另行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也没有进行公告,华先生等村民颇为不满。

之后据华先生等村民的代理律师调查了解到,当地征收部门恰恰就在2015年底发布了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对于此次征收而言,对于华先生等村民的征地补偿当然要适用2016年开始实施的安置补偿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华先生等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中,征收方对征收所涉及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批准,而是以会议研究决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征收方案经过依法批准后,应当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征收的行政程序明显存在重大的违法情形。

综上所言,征地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乃至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情况,究竟该怎么适用,如何适用,适用怎样的标准时常会产生争议。其实,当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被征收人都可以自行登录当地相关部门网站或者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以免被压低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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