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辽宁施工合同备案纸质资料有什么要求?
施工合同不需要办理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事实上,国家不仅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时候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都是到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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